今天上午,新修訂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正式公布。辦法新增規定,地下室裝飾裝修及使用前不備案,最高可罰3萬元。同時禁止擅改地下空間用途、出租違法建設等行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不得出租居住。辦法首次明確提出了人防工程的優先用途,規定,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等。同時規定,人防工程的安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且其使用期需一年一審核。
亮點1 地下室裝修不“備案”可罰3萬
為杜絕地下室“邊使用邊備案”的情況,辦法新增規定,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
作為居住場所,或是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須到所在地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而且必須在地下室裝飾裝修及使用前進行,不備案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亮點2人防工程誰使用誰負責
最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人防工程的安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誰使用誰負責。與此同時,增加規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延期。
市法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限定1年使用許可有效期,是為了建立退出機制。今后,對于不按規定使用,存在安全問題的,1年期滿后將不予許可或延期。
亮點3非居住用途地下室不得出租居住
辦法規定,使用地下空間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或設置宿舍及其他居住場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設置上下床,否則將由區縣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亮點4地下室存安全隱患將停用
辦法新增規定,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沒有通風、空調系統或系統不衛生等問題,將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如果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機公共安全,區縣人民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
對于侵占、未經批準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變用途及改造、拆除相關設備設施,及做出危害安全和防空效能等違法行為的,由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