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市場監管(上)
與私有產權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發育更為成熟的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物業管理走過的是一條迥然不同的道路,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在我國物業管理發展進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借鑒先進國家地區和其他行業的經驗和做法,并為今后優化和完善我國物業管理市場監管體系探索新路。
一、 物業管理市場行政監管的理論依據
(一) 政府行政監管是不久物業管理市場失靈的需要
物業管理有別于傳統房屋管理的本質特征是市場化,理想的物業管理市場應該是物業服務產品能夠完全按照市場價格自愿的以貨幣形式進行等價交換,然而在物業管理市場的實際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缺陷:
一是不完全競爭。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于業主共同利益代表著的天然卻為一級物業服務企業的被選擇地位,決定了建設單位作為初始業主在前期物業服務交易中的強勢地位,具體表現為建設單位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權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權和前期物業服務交易中的強勢地位,具體表現為建設單位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權和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定價權。在日常管理階段,雖然法律賦予業主大會自由締約和競價地位,但是業主大會制度的完善和業主團體的成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市場中的買方優勢地位亦將長期存在。
二是不完全信息。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于建設單位與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產品本身的質量和性能等相關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在嚴格專業的物業承接查驗程序缺乏的情況下,開發過程中的大量遺留問題可能轉嫁給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加重負擔。在日常物業管理階段,由于物業管理服務提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進而導致物業服務市場無效率狀態的出現。
三是外部性。良好的物業管理所帶來的樓宇外觀的整潔美化和小區公共秩序的安全放心,不僅惠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還給周圍的居民乃至整個城市帶來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產生物業管理的正外部性。
正是由于以上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價格機制在物業管理市場中不能有效率的配置資源的市場失靈,需要政府適度的行政干預和管制,以限制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濫用市場力量。
(二) 政府行政監管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經過近三十年的時間和發展,物業管理對我國社會經濟的重大推動作用日益顯現,一是改善人居工作環境。二是維護社區和諧穩定。三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解決城鄉就業難題。五是推動國民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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