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建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調整機制的建議
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為緩解物業服務成本逐年上升的壓力,本著既合理補償企業成本,又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建議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動態管理,使物業管理市場形成“質價相符”的收費機制。
一、 物業服務企業運做成本連年持續攀升
1、 勞動力成本大幅上漲。今年以來,在2010年全國30個省份上調月最低工資標準,平均漲幅為22.8%的基礎上,進一步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幅度在20%以上。加上社保繳費基數的增加,使得物業服務企業的勞動力成本明顯提升。
2、 水、電、氣等公共事業費和物料成本不斷上漲。
據調查統計,物業服務企業人力成本占60%左右,公共事業費和物耗占30%左右。三大成本構成因素持續上漲,給物業服務企業帶來巨大的經營成本壓力。
二、 物業服務收費價格隨成本上漲的調節機制缺失
按照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在2006年聯合下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目前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 政府指導價定價普遍較低且長期不變。據調查顯示,大多數省市對普遍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收費政府指導價格,連續多年得不到調整。
2. 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價格難以隨成本上漲同步調整。
三、 物業服務費價格得不到適當調整導致的社會問題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能隨企業成本增長而適當上調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相當數量的物業服務企業生存狀況陷入困難,行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由此也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部分是物業服務企業為降低成本,采取消減人員或降低服務標準等措施,導致服務水平下降,引發業主和住戶的不滿,引起矛盾和糾紛。
二是部分城市頻繁出現物業服務企業因人不敷出而被迫退出在管虧損項目的情況,直接影響了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四、 有關政策建議
1. 加快建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應通過科學測算經營成本制定合理的指導價,并建立隨經營成本上升適時調整指導價格的機制,調整周期原則上不長于兩年。
2.引導業主樹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收費理念。
3.對住宅小區內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標準執行。
4.減輕物業服務企業稅負,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