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即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確保首都火災形勢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場、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燈具城、汽配城和其他賓館、飯店,歌舞廳、影劇院(禮堂)、休閑健身、洗浴、演藝等公共娛樂場所,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等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人員密集場所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參加一次防火檢查;其內設部門負責人每周應組織參加一次防火檢查。
第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 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四)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五) 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六)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 員工本崗位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九) 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十) 有無違章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屬于營業性場所的,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營業結束時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值班人員夜間防火巡查不應少于兩次。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四)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五)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六) 營業期間有無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情況;
(七) 營業期間有無超過額定人數現象。
第八條  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日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
第九條  員工崗位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二)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三) 營業結束后是否切斷場所內非必要用電設備、器具電源;
(四) 有無違章燃放煙花爆竹現象;
(五) 有無遺留火種。
第十條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和部門應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員工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應在1 min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
(二) 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三)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 min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通訊聯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二) 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三) 疏散引導組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確認房間內無人后應關閉房門,在房門上做記號;
(四) 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五) 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等。

第四章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逃生路線及引導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條  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一) 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二) 首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三) 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四) 多個防火分區的,首先通知著火區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
第二十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二十一條  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出口”標志和使用提示??梢愿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
(一) 設置報警延遲時間不超過15s的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二) 設置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且具備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裝置的電磁門鎖裝置;
(三)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第五章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ɡ璒K廳應利用點歌間隙通過影像資料宣傳消防知識。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 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二) 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 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 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 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每個樓層、每個房間設置“嚴禁燃放焰火、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條  在場所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本標準組織自查驗收;單位自查驗收合格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申請驗收。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應當按分級管理的要求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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