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2010年10月14日,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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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內容摘要:
交房前15天物業驗共用部位——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在查驗工作開始之前20天,開發商就得把竣工驗收材料、設備清單、保修文件等資料移交給物業企業;雙方要簽訂協議,對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交接產生的費用,由開發商和物業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物業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物業交接后發現的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未按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點評: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規定了開發商向物業企業交接新物業時的具體內容,北京在此前已經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物業交接的相關文件,其規定內容基本嚴格按照《辦法》執行,部分還要嚴于《辦法》。物業公司應按照辦法要求時限、查驗標準等內容,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合法性,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